科研人员薪酬应该是按技能、按劳和按绩效结

  • 科研经费管理,科研人员薪酬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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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。一方面,社会各界高度关注“科研腐败”,财政、审计与科研主管部门不断严格科研经费管理;另一方面,广大科研人员也“鸣冤叫屈”,指出经费管理规定不科学、不合理,呼吁保证研究人员收入,不要把科研人员“当贼防”。造成这一矛盾对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科研经费本身,而是科研人员薪酬制度。

科研经费管理本身很简单,却因为承担了薪酬职能而纠结复杂

1.西方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比我们更严格

严格规范管理科研(项目)经费是西方科研强国的通行做法。对于预算支出的合理性、发生费用的真实性等,欧美科研机构都有比我们更严格的规定和审核流程。直接拿科研(项目)经费发给研究人员,在大多数管理规范的国家,都是不被允许的,拿虚假票据、不实人员信息(劳务、专家咨询等)冒领科研经费,不论经费来源,更属于刑事犯罪。

由于西方国家科研人员薪酬水平比较合理,所以科研经费从严管理并未受到诟病,也得到较严格的执行。另外,西方科研机构项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,与薪酬支出之间是相通的,不存在我国人员工资、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都属于不同科目的“两张皮”现象,所以在预算编列时即充分考虑了支出,体现了“量出为入”。以美国科研机构项目预算为例,一般先根据所需研究人员按天数计算的工资、差旅、会议、设备、耗材等必要开支,加上额外开销和杂费,即构成整个项目预算。如某项目需要5位研究人员,约200个工作日完成,其中主要研究人员当前年薪标准是9.2万美元,则日薪400美元(按230工作日算),另外4位研究者日工资150美元/人,则该项目人员费用需要20万美元,再加上其他开支及杂费,即构成整个研究项目预算。

需要指出的是:第一,项目中的人员费用并不能直接支付给研究人员,而是体现在薪酬中(一般为年薪)。第二,薪酬也并非研究人员参与所有项目的人员费用简单加总,还会根据专业技术职级、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,譬如全年参与所有项目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全年的工作日时间总和,否则可能视为预算不实不准。第三,薪酬标准相对固定,与项目经费多少没有关系。

不少研究人员依据西方科研预算中有较大比例的人员费用,提出按比例在科研经费里为研究人员直接支取课题费,其实是一种误解。如果科研项目都按比例直接提取经费发给研究人员(甚至有人希望除必要支出外,剩余经费都属于课题组成员),那么研究人员的收入高低将不取决于其能力水平、实际付出与工作成效,而主要决定于承接和参与项目的经费额度大小,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。所以必须明确一个观念:研究人员的智力付出是科研项目的必要与重要成本,但智力补偿应通过合理薪酬来体现,不能通过科研经费直接提现。

2.当前“科研腐败”是特殊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,根子在薪酬制度

我国绝大多数科研机构曾经都是吃财政饭的“国家单位”,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人才竞争压力,科研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薪酬也有比较优势,没有额外“课题费”的问题。经历了“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”和全面搞活等特殊时期,政府部门、科研院所,甚至军队都到市场上找饭吃。很多研究机构由于经费紧张,也把研究人员推向市场。研究人员承接委托项目,提交单位一定管理费用和资金外,剩余经费自己支配,作为当时一种普遍的商业行为模式,也被全社会所默许。

上世纪90年代末,部分科研院所转制改革,少数成为企业,大多保留事业单位,不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机构基本还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。1998年的“三定”方案里,也多保留了承接社会委托、提供有偿研究服务的职能,维持着靠项目养人和发展的现实局面。各项目提交单位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,其余由课题组自己支配,其中很大一部分又作为研究人员的智力补偿,承担竞争性薪酬职能,这种做法逐步形成惯例,并成为有效的激励手段。

因此,对于科研领域习以为常的支取课题费补偿研究人员自身的问题,要客观理性看待,不能简单视为“科研腐败”,否定绝大多数科研人员。要解决这一问题,必须改革现行科研人员薪酬制度,“堵后门”与“开前门”同时进行。

科研人员薪酬应该是按技能付酬、按劳付酬和按绩效付酬的结合

科研工作专业性强,其薪酬设计也必须考虑职业特征和规律,做到三结合,即:研究人员薪酬=职务工资(按岗位和技能付酬)+科研基本业务收入(按劳/工作量付酬)+科研奖励收入(按绩效付酬)

其中:职务工资主要是为岗位付酬和为技能付酬,是对不同职级研究人员所反映的资历学识、专业水平、能力素养的尊重;科研基本业务收入是对研究人员智力付出强度和数量程度的付酬,即对研究人员一定时期参与科研项目数量、担任角色、付出精力等因素综合计量;科研奖励收入主要反映研究人员工作的质量水平,是对研究工作绩效付酬。

按技能付酬、按劳付酬和按绩效付酬相结合确定科研人员薪酬,主要有两个优势:一是符合科研工作规律;二是体现正向激励,即多劳者多得、高水平者高收入。

与西方大多数科研机构属于企业、公益性机构、社团不同,我国公立科研机构还占据主导地位,经费很大部分来自财政投入,人员也多是事业编制,有些政府研究机构还按公务员管理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必然难以符合科研工作要求,必须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。

第一,加快科研机构转制,实行市场化薪酬。对大量已经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国家科研机构,可改掉事业单位身份,进一步实现经费来源多元,实行市场竞争性薪酬,通过竞争提高效率。对一些部分公益性的科研机构,譬如具有某个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特征的研究单位,亦可考虑由国家主办变为社会团体或由行业协会兴办。转制后需要政府投入的基础性研发等,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予以定向资助。

第二,保留公益类事业单位的,实行真正的绩效工资。实行前文所述“三结合”的科研人员薪酬制度,虽然工资支出会上涨,但一方面理顺了关系,更加公平合理,另一方面科研(项目)经费据实开支使用,减少了天量资金滥用与浪费,还使广大科研人员不必继续游走在灰色地带。

第三,少量直接服务政府决策的核心研究机构,需要保留体制内身份的,实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,同时也要突破绩效工资的限制,保证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高质量的研究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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